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報道:深圳龍崗一派出所六名巡防隊員在索取3萬元後,竟將抓獲的兩名涉嫌吸食毒品人員放走。近日,六人被龍崗區法院一審判處三年八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2月24日23時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巡防員、被告人羅某、葉某、張某、朱某、鄒某、吳某在深圳市龍崗區某街道某銀行旁抓獲涉嫌吸食毒品的違法當事人張某康、張某兩人,併在張某康身上及其駕駛的車上發現毒品,遂將兩人帶回派出所。
  在未向派出所值班室值班民警、值班領導彙報的情況下,羅某、葉某、朱某擅自將涉嫌違法當事人張某康帶至派出所候問室旁的房間進行審查,並由張某、吳某、鄒某看守另一名涉嫌違法當事人張某。在審查的過程中,羅某以釋放為條件向張某康索要三萬元。在獲得張某康應允之後,羅某、葉某兩人駕駛張某康的小轎車押解張某康前往龍崗區某社區的休閑會所的銀行附近收取了張某康向朋友借來的三萬元,同時朱某、張某、吳某、鄒某等四人則駕駛一輛麵包車將涉嫌違法當事人張某押在車上,等候羅某的指示。在收取張某康三萬元之後,六名被告人將張某康、張某釋放。之後由羅某主持將該三萬元私分。
  按照各自的辯稱,羅某稱自己只收了2萬元。錢是張某康自己提出來給他們的,並不是他們索要的。葉某稱,分得五千元。張某稱分得1000元。朱某稱分得1200元。鄒某稱分得1000元。吳某稱分得1000元。
  案發後,朱某家屬退繳贓款1200元,張某家屬退繳贓款1000元,吳某家屬退繳贓款1000元。目前,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並主動退回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葉某、張某、朱某、鄒某、吳某,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職務範圍行使權力,將可能涉嫌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人放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羅某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被告人葉某、張某、朱某、鄒某、吳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龍崗6名巡防員收錢後放走吸毒者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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